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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加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
近日,人民日报刊登文章全国人大新《种子法》修改工作小组成员解读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月31日文章由全国人大农委种子法修改工作小组副组长张福贵解释《种子法》种质资源保护有关部分。
  针对种子资源的保护问题,张福贵解读称,新修改的种子法出台了新规。首先,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对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应经原设立机关的同意。这项规定主要是约束和规范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不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其次,促进种质资源的利用。明确使用财政资金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依法向社会开放,推动商业性应用,强化种质资源对现代种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三,维护国家种质资源主权。为有效防止我国优异种质资源的流失,对境内机构和个人与境外机构和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资质源的,也纳入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规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机构在我国从事种质资源搜集、研究、利用等行为,做好种质资源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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