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重度污染耕地禁种食用农产品 |
继2013年9月发布“大气十条”、2015年4月发布“水十条”后,国务院日前印发被称作“土十条”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这一行动计划,为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我国将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重度污染的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于建设用地则实施准入管理,自2017年起,各地要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1 2020年底前摸清污染详情
《行动计划》开宗明义指出:“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
污染治理首先需要摸清底数,《行动计划》要求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
《行动计划》同时要求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至2013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面积约为630万平方公里。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开展了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截至2014年,已完成调查面积150.7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调查面积13.86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68%。2012年,农业部启动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调查面积16.23亿亩。
总体上看,已完成的土壤环境调查,初步掌握了全国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和格局,了解了土壤主要污染物。但是,由于调查时间跨度大,调查方法不统一,调查精度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需要,迫切需要在现有调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调查精度,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数,获得地块尺度的土壤污染数据。
土壤污染监测方面,截至2015年12月,环境保护部已在全国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31367个,其中包括一般点位22816个,风险点位8551个,覆盖90%县(市、区)。2016年拟再增加7000个风险点位。据了解,除环保部门外,开展土壤监测调查的部门还有农业、国土部门。
2 优先保护类耕地不得占用
为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行动计划》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行动计划》要求各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同时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重点监管行业是如何考虑的?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筛选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作为重点监管行业,主要考虑是,这些行业排放的污染物均为重点监管污染物,严重威胁土壤环境和人体健康。
对于安全利用类农用地,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
对于重度污染的耕地,则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3 各地要建污染地块名录
为防范人居环境风险,《行动计划》要求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相关责任方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4 土壤污染修复三地先行
《行动计划》指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同时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省(区、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完成。
此外,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省份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
5 鼓励检方提起公益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行动计划》明确,将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要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016年底前,国务院将与各省(区、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并将分年度对各省(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农用地分类管理
优先保护类
(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安全利用类
(轻度和中度污染的)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严格管控类
(重度污染的)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时间表
2017年底前
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18年底前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到2020年
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
到2030年
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到本世纪中叶
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
|
|
|
|
|
|